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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特103号申请人:刘某1,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申请人之妻),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人刘某1申请宣告刘某2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1称,与刘某2系兄妹关系。刘某2患有低能痴呆,原与申请人同住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甲XX号XXX室,1995年11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父亲刘某3曾于2008年11月27日报警寻找其下落未果。刘某2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经去世,现失踪已有二十年,故申请人特申请宣告刘某2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某2,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甲XX号XXX室。刘某2与申请人刘某1系兄妹关系,其母吉某某于1998年1月10日报死亡,其父刘某3于2015年7月16日报死亡。刘某2父亲刘某3曾于2008年11月27日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报案,称刘某2系低能,于1995年外出后就一直没有回家,至今无消息。因多方寻找刘某2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1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某2死亡。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2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2失去音讯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刘某1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不明。刘某1系刘某2之兄,现申请宣告刘某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