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7141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与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141号原告: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建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929275-7。法定代表人:龚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留英,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450XK。法定代表人:沈秀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男,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汉甫,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加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中[(2017)苏0585民初2957号案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红烈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