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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牛长红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长红,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牛长红,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梁秀,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北街。负责人王卫民。牛长红与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长红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6月9日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牛长红释明被执行人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牛长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梁秀、临漳县同力农机服务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