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岚与蒙阴县职业中专学生实习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岚,蒙阴县职业中专学生实习管理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769号原告:张岚,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蒙阴县职业中专学生实习管理处,住址:蒙阴县汶河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继富,职务:经理。原告张岚与被告蒙阴县职业中专学士实习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岚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张岚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