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石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4行初8号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从金,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局局长。第三人马鞍山市石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常久春,该公司经理。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雨城管(市容)罚决(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0504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并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皖05行终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皖0504行初54号行政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解决案涉行政争议一致处理意见,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定保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