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翟香云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香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香云,曾用名左秋芹,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香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香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翟香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77的信用卡1张,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4月27日,翟香云最后一次还款后逾期不再偿还,并逃避银行的多次催收。截止2015年8月18日立案时,仍拖欠银行本金58700.45元。案发后,被告人翟香云于2017年1月9日共还款83155.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翟香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陈某证言,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证明、银行卡基本信息明细、建设银行菏泽分行说明、催收记录、办卡材料、报案书、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香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持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翟香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翟香云偿还了全部透支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香云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四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香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董合元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