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张立飞、潘丽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张立飞,潘丽敬,田子阳,吴梦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17号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6156960Q。负责人:赵湛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泽、田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立飞,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潘丽敬,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田子阳,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吴梦霄,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张立飞、潘丽敬、田子阳、吴梦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银行股份���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