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与陈文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陈文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430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附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2847864K。负责人:黄小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然、傅明炬,职员。被告:陈文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与被告陈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陈怡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文辉偿还金融卡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2017年1月16日结欠的利息为12193元,滞纳金2359.11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利息每日按结欠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陈文辉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2日,陈文辉向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10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表示愿意履行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领用合约第二条约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普惠金融卡申领人应在每期到期还款日(月结账单日起的第25天)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每笔透支本金的使用期最长可至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领用合约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的,向本合约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收费项目中预借现金/消费/转账利率约定,按实际使用额度、实际使用天数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2015年12月7日,经审核后,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核准陈文辉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并向陈文辉发放卡号为62×××05金融卡。陈文辉在使用尾号为2105的金融卡期间发生欠款,截止2017年1月16日,结欠本金100000元、利息12193元,滞纳金2359.11元。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多次向陈文辉催讨所欠款项,陈文辉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因此诉至法院。陈文辉未作答辩。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陈文辉向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在申请表中申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申请表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领人应在每期到期还款日(月结账单日起的第25天)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每笔透支本金的使用期最长可至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收费项目中预借现金/消费/转账利率约定,按实际使用额度、实际使用天数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2015年12月7日,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经审核后,核准陈文辉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并向陈文辉发放卡号为62×××05金融卡。陈文辉在使用尾号为2105的金融卡期间发生欠款,暂计至2017年1月16日,结欠本金100000元、利息12193元,滞纳金2359.11元。本院认为,陈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陈文辉向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申办信用卡,并接受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义务。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及时还款,已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有关规定向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偿还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故厦门农商行海沧政务中心支行诉请陈文辉立即偿还贷记卡欠款本金100000元、计至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12193元、滞纳金2359.11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照《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末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欠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为12193元、滞纳金为2359.11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陈文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郑美霞人民陪审员 林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