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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如亭、张海玲民间借��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如亭,张海玲,刘玉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如亭,男,汉族,1962年11��11日出生,住孟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海玲,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玉收,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再审申请人谢如亭、张海玲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83民初00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如亭、张海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在牌桌上所借,属赌资,不应受法律保护且原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将该案进入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刘玉收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被申请人谢如亭所打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其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足。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如亭、张海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王建伟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