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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范荣秀与吴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荣秀,吴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范荣秀,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执行人吴业东,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范荣秀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业东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合计6098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范荣秀向本院提出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人范荣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7执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   正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