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陆峰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陆峰,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赵陆峰,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洪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赵陆峰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陆峰工资6.5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陆赵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650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5.00元,合计658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划拨。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正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