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5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吴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小孩随原告某。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2800元;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订婚,腊月16日举行婚礼,2007年在离石区民政局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初婚后我与被告感情深厚,虽然家庭生活贫困,但二人同甘共苦,2001年4月27日,原告生下儿子吴某乙,现年15岁,在离石一中上学,2011年3月26日,女儿吴某乙彤出生,现年5岁,有了一双儿女的四口之家应该是过着欢乐无比幸福的生活,但由于被告怪的性格,暴躁的脾气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一是被告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喜欢享受,厌恶劳动,不主动积极打工挣钱,使家庭收入逐渐减少,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出现了月月入不敷出的贫困局面,借债度日、卖项链生活。二是被告对原告心狠手辣的家庭暴力,有增无减,一次比一次严重。致使我身心健康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伤了感情,伤了和气。为了孩子我一忍再忍,但是忍解决不了问题,只能放纵被告,我们的感情早已不存在了,我实在是无法忍受。综上所述,被告近年来先变心,后变性格。他对我精神上的刺激,身体上的伤害,肉体上的摧残,我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为了一双儿女的健康成长,我饱尝了被告家庭暴力的各种酸甜苦辣,现在夫妻之间关系冷淡,感情破裂,没有共同语言,16年的夫妻感情到此结束。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判如所请,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诉状内容有真有假,被告承认打原告不对,以后坚决改正,家庭里也没有什么大的纠纷,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订婚,同年腊月16举行婚礼,××××年××月××日在离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吴某乙,2001年4月21日生;女儿吴某乙彤,2011年3月26日生),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高崖湾村西头英杰中学背后二层三间楼房一幢,电视机、电脑、电冰箱各一台,电动自行车两辆,无共同存款,有共同债务3000元。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很好,家庭和睦,2010年开始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嘴打架,今年4月28日原告离家出走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和睦融洽,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吵嘴打架,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能真心悔过,改掉家庭生活中自己的不良习气,恳求原告原谅自己的过错,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希望,同时为了使两个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