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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刘高社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刘高社,郭翠兰,荆武军,申红霞,申产量,付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17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刘高社被执行人郭翠兰被执行人荆武军被执行人申红霞被执行人申产量被执行人付彩青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经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武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保定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