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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泽彬与周萍、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彬,周萍,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37号申请人:王泽彬,男,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周萍,女,生于1985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居民,住什邡市。被申请人: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什邡市。关于申请人王泽彬与被申请人周萍、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泽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萍、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大通路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萍、什邡市嘉诚运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李跃中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