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田兴华、陈翠兰等与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华,陈翠兰,田朋,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保定路运运输有限公司,赵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612号原告:田兴华,男,194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原告:陈翠兰,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原告:田朋,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吴秀山,职务:经理。被告:保定路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负责人:赵彦红,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小飞,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兴华、陈翠兰、田朋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保定路运运输有限公司、赵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田兴华、陈翠兰、田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保定路运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华、陈翠兰、田朋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山运输队、保定路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