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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044李小玉与许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玉,许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604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女,197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许学国,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李小玉与许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1969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李小玉借款1000元至还清14000元借款之日止,后被执行人只偿还3000元,余款未付,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余款6000元暂无偿还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