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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延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延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967号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远姑,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飞,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永,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延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