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益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刑初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5年7月15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6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郭益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玉杰、陈昭森,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二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祥锋、王姝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益及其辩护人吴玉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郭益明知香港嘉华钟表行的负责人杨某1(已判决)等人所售高档手表系通过“水客”从香港走私入境,仍然直接向杨某1购买了法兰克穆某、欧米茄等共计38块手表用于销售。经福州海关计核,上述手表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64497.15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郭益到福州海关缉私局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书证:出入境记录、发货单、快递单、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杨某1、王某1、杨某3何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福州海关出具的榕关计字(2015)150号计核证明书等;辨认笔录:被告人郭益对杨某1的辨认笔录等;到案说明;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福州市大洋百货店出具的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64497.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郭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郭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郭益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2、郭益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3、郭益系初犯,认罪缴纳罚金,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郭益明知香港嘉华钟表行的负责人杨某1(已判决)等人所售高档手表系通过“水客”从香港走私入境,仍然直接向杨某1购买了法兰克穆某、欧米茄等共计38块手表用于销售。经福州海关计核,上述手表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64497.15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郭益到福州海关缉私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综合证据:(1)郭益户籍证明。(2)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郭益至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主动投案。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郭益刑事强制措施文书。(3)友谊金银首饰商行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福州华侨友谊供应公司福州金行待岗证明、租赁合同、场所租赁材料、租赁协议、收条和申明。(4)郭益出入境记录,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郭益经常出入香港。(5)下线买家明细表,证实本案指控的走私手表,买家为被告人郭益。(6)杨某1团伙财务账册材料,包括发票、销售明细、账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提取自哈尔滨海关缉私局杨某1等人走私手表案材料。(7)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证实经审核郭益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459141.61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45333.32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145333.32元。(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8月18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对郭益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了偷逃税款鉴定,鉴定意见是涉嫌偷逃税款2145333.32元人民币。(9)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哈尔滨海关关于杨某1走私案的核税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郭益的上家杨某1在哈尔滨被以走私罪判处刑罚,本案指控的手表已经被哈尔滨海关全部认定为走私手表。(10)福州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向其上家杨某1购买手表的刘超凡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罪判处刑罚。(11)郭益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郭益向其上家汇款情况。(12)郭益提供的名表论坛资料。(13)福州海关缉私局向深圳市亨吉利名表中心福州大洋百货店调取的欧米茄和浪琴手表售价;情况说明,对榕关计字2013第73号漏缴税款手表价格来源作出说明;调取手表价格情况说明;下线买家明细(二)陈某65只手表偷逃税款统计;调取证据通知书;顺丰公司关于无法提供尾号为3407、0565、3697、3720四张运单的说明;顺丰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证实本案指控的货物均由深圳发至被告人郭益的家中或他经营的商店。(14)被告人郭益走私38块走私手表的相关书证,其中包括发货明细、进货明细、香港嘉华发票、宏泰管家婆软件记载资料等。(15)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福州市大洋百货店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说明:经查询:浪琴手表型号L26284785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每块15000元。(16)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福州市大洋百货店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说明:经查询:欧米茄型号12320352058001在2012年1月市场价为人民币59000元、欧米茄型号12310276055002在2012年7月市场价为人民币25300元、欧米茄型号12325246055009、欧米茄型号43741100、浪琴型号L26284785、欧米茄型号12325246055004四款市场价自2012年1月至今未调价。3、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她2010年6月-2012年7月在华侨友谊店上班,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圣庙路1号,主要经营是销售珠宝、手表等。老板是郭益。店员帮郭益收过快递,快递数量还挺多的,感觉每周至少有一次,多的时候一天有两三个。(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至今他通过成立香港嘉华表行在香港及国外订购手表,并委托“水客”帮他从香港将手表带到深圳,卖给国内客户及他在沈阳宏泰表行销售。有时也有国内客户到香港购买手表后,委托他通过“水客”走私到国内。国内客户很多,有二百多家,其中在福州地区有几家,认识的有郭益、陈某、刘某等。2011年9月份左右,郭益之后就经常向他买表了,算是比较大的客户了。郭益向他购买手表的具体数量以账册上的数量为准。郭益有时来香港到香港嘉华表行直接购买,购买后让他帮忙带到国内,熟悉后,也会打电话订购,他将手表寄给郭益。在香港购买手表的来源郭益是很清楚的,至于通过电话订购手表的来源不清楚郭益是否知道。郭益均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付款,打到他指定的国内账号上。他有跟郭益说过从他这购买的手表是通过香港的朋友将手表带进来,需要付一定的费用。通过他带每块表只要两三百元钱,远比关税低多了。香港嘉华表行的账主要有杨某2制作的“发货表”、香港嘉华销售发票、香港嘉华进货明细、沈阳宏泰表行“管家婆”财务软件等。其中杨某2负责在深圳接收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手表,并通过快递寄到国内客户处,杨某2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负责这块的,按照他的要求将每块手表都记录在账,只要杨某2账里体现的手表,均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没有其他来源。香港嘉华销售发票是指香港嘉华表行卖出去手表的销售单,这些单证的扫描件大多数通过QQ传给杨某2,有些发票原件由曾浩平带进来,最终均会总到杨某2那里。香港嘉华进货明细是指手表进货时的单证,“管家婆”财务软件是沈阳宏泰财务汪某或者张静将香港嘉华或者宏泰公司销售的手表记录数据,但是不全,至于什么原因没有全部记录不清楚。他在网上一个叫“名表论坛”以“嘉华表行”的名义发布一些手表资料,包括手表相片、国内公价、实际售价、折扣等信息,均标明境外代购。销售给上述三人的手表没有享受国内正规保修,卖给他们的手表没有加盖国内经销商的章。他卖给郭益等买家手表的价格一般都是国内公价的五、六折左右,如果正规进来价格要高得多,一般至少要公价的九点几折。郭益向他买的手表都是境外手表,郭益在香港向他购买的手表都是他通过水客带到深圳,再由杨某2在深圳通过快递寄到郭益那里。(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之后,他在香港期间在嘉华表行见过郭益,他见到郭益时杨某1都在场,郭益在嘉华表行买过不少手表,都是和杨某1联系的。他有通过QQ给杨某2发过香港嘉华表行的发票。(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1团伙通过“水客”方式从香港走私大量手表到国内,他于2012年3月到深圳,负责在深圳接收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手表,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全国各地客户或者沈阳宏泰表行。收到手表后,他会根据客户地址及香港嘉华表行的发票将手表寄给客户,一般都是通过顺丰快递,寄出的时间都是当天或者次日,之后他再将接收、发货的明细汇总到“发货表”及“发货工作表”中。在客户中,印象比较深的有郭益,收货地址是福州的,还有一个“澳门陈生”,以制作的“发货表”和“发货工作表”记录为准。(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到2012年10月期间她在沈阳宏泰名表饰品交流会馆做会计,负责给老板杨某1做内部账,包括沈阳宏泰表行的账还有老板开的香港嘉华表行的账。王某1或者香港嘉华的店员把香港嘉华的经营情况发给她,有“嘉华进货明细”、“嘉华销售明细”和“嘉华转货明细”等等,她把他们从QQ上传给我的这些明细录入到“管家婆”系统里。“嘉华进货明细”记录的是“香港嘉华”进货的情况,“嘉华销售明细”记录的是“香港嘉华”销售的情况,“嘉华销售明细”里面标注“发货”的表示这块手表卖出去了,标注“调拨”的表示这块手表从香港库发到沈阳宏泰表行。这两种明细表中的项目包括日期、手表品牌、手表型号、表壳号、价格(“进货明细”里是成本价,“销售明细”里是售价)、运费等等。4、被告人郭益的供述,证实福州市鼓楼区友谊金银首饰商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他,地址在福州八一七路东南电视台楼下,主要经营出售珠宝和手表,维修手表等。他是2003年开始经营友谊金银首饰商行,该商行于2012年年底左右已在工商部门注销。他向杨某1买过手表,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肯定是超过一百块手表。他是通过名表论坛网站认识杨某1的,杨某1大约在2004、2005年前后就在名表论坛上开贴卖表,他那时就有在网站上向杨某1购买手表,从杨某1那购买的手表,印象中有欧米茄、法兰克穆某、芝柏等品牌。表是真的。2009年,杨某1自己成立了一家沈阳宏泰名表饰品交流会馆,此外于2011年左右在香港成立了一家香港嘉华钟表行。他去香港多次,有到杨某1店里参观,并选购了一些手表,委托杨某1帮他发到国内,价格包含了“水客”代货的费用。收到手表后,他核对无误,销售出去就打款给杨某1。除了在香港嘉华表行购买手表外,平时杨某1会通过电话联系他,并向他推销手表,选好手表后,杨某1会从香港把表发到国内给他。杨某1卖给他的手表一般是通过顺丰快递发来的,都是国内发货。货品直接寄到店里,收件人均是他。哈尔滨海关缉私局移交的《下线买家明细一》这些手表都是他通过杨某1进货的手表。里面列明的108块手表,他都已经收到了。详细解读《下线买家明细一》,这108块手表都是邮寄给他,地址是福州市鼓楼区圣庙路1号东南台一楼,他向杨某1采购的手表品牌有萧邦、芝柏、欧米茄、帝驼、法兰克穆某、浪琴、艾某、劳力士、卡地亚等。从哈尔滨海关缉私局提取的杨某1提供的销售明细、发票、账册等资料中的他和杨某1交易的手表的价格就是向杨某1购买手表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实际成交价。他签字确认的手表是在香港购买,他没有带回国内,因为害怕受到处罚。快递单上的那个金鸡山天水园地址是他的房子,手表都收到了。5、辨认笔录(1)被告人郭益辨认出杨某1,证实他就是向杨某1购买手表。(2)杨某1辨认出向他购买手表的是被告人郭益。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64497.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被告人郭益自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已缴纳全部罚金,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益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拾陆万肆仟伍佰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益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秀清审判员 戴永忠审判员 高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颖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