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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恩富与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恩富,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280号原告:吴恩富,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靖宇县经济开发区县标以北。法定代表人:吴凡,总经理。原告吴恩富与被告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恩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恩富以与被告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恩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恩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索森宇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