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吴世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吴世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铁峰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8092013XF。法定代表人向长森,男,生于1957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豪,男,生于1968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世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谭 云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