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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付茂常、孟建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付茂常,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建安,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付茂常申请执行孟建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孟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孟建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孟建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孟建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被执行人孟建安下落不明,已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孟建安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孟建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建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39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74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9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7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