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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潘宏虎与时利飞、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宏虎,时利飞,余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167号原告:潘宏虎,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时利飞,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余婷婷,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潘宏虎与被告时利飞、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潘宏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潘宏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0元,由原告潘宏虎负担。审判员  程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