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355号原告王玉新,男,193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徐新运河东侧沈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艳军,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新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玉新以其作为原告不适格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新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