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殿荣与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荣,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天诚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36号原告刘殿荣,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天津市天诚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刘立,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7号。法定代表人薛志和,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红,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蔡玉欣,该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市天诚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阳新里20号楼5门401。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娜,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殿荣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原告刘殿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刘殿荣25元。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全喜代理审判员 孙常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佳书 记 员 韩丽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