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丕尧与被执行人张仕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丕尧,张仕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文丕尧,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仕万,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丕尧与被执行人张仕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仕万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信息,无住房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文丕尧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仕万在南部县技术监督管理局(现为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享有工程款,经要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执行时,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欠被执行人张仕万的工程款属实,但该工程欠款未经结算,且南部县财政局亦未拨付该工程款,故暂无法协助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仕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