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朝华、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华,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华,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高耀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辉,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朝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朝华提起上诉后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朝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朝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睿审 判 员 李秀红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