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现福、战淑苓、王海燕、刘国庆、于洪梅、王利杰、陈立玲、王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李现福,战淑苓,刘国庆,于洪梅,王海燕,王利杰,陈立玲,王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住所地: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负责人:殷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现福,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战淑苓(系李现福之妻),汉族,1974年12月08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于洪梅(系刘国庆之妻),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利杰,男,1989年02月0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陈立玲(系王利杰之妻),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昆鹏,男,1963年9月01日生,汉族,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现福、战淑苓、王海燕、刘国庆、于洪梅、王利杰、陈立玲、王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