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与王胜利、王静等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王胜利,王静,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0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洁,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胜利,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静,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超,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与被执行人王胜利、王静、王超行政协议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以被执行人李卫兵、李翠娥、李丹履行了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1504588、1504589、1504590)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 政审 判 员 张锦惠人民陪审员 托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