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平,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221号原告李艳平,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梁新华,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负责人杨文献。原告李艳平与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李艳平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交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经催交原告李艳平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艳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殿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