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新喜、孙秀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新喜,孙秀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特32号申请人:罗新喜,男,193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孙秀芳,女,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罗新喜与被申请人孙秀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罗新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新喜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