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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89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