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华仁油脂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林书明,蔡达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9号真浩阁15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蔡达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华仁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粮食城内。法定代表人:林书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火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林书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蔡达娜,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福建华仁油脂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林书明、蔡达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上诉人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金华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代理审判员 黄志兴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黄司宪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