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国芳与王丁、黄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芳,王丁,黄聪,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43号原告:付国芳,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王丁,男,28岁,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黄聪,男,30岁,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芳,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颖。原告付国芳与被告王丁、黄聪、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付国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付国芳负担。审判员 冯传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