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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传庆与保定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传庆,保定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994号原告:付传庆。被告:保定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康泰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6056640E。法定代表人:孙玉霞,该公司经理。原告付传庆与被告保定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付传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传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