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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鑫与许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许胜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143号原告王鑫,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许胜利,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王鑫与被告许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初至5月中旬期间,租赁我装载机,租赁费用共计186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赁18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实际收取133元退还原告王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