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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俊与梁安清与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异10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8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俊与执行异议人梁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琼0106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琼0106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中所有“原告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补正为“海口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赵 越审判员 张琳琳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