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俊与梁安清与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异10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8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俊与执行异议人梁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琼0106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琼0106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中所有“原告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补正为“海口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赵 越审判员 张琳琳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