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昊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昊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昊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玲,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段。负责人:石岩,任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阳市昊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