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口县刁翎供销社庄稼医院与王景涛、韩志海、张玉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口县刁翎镇供销社庄稼医院,韩志海,张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刁翎镇供销社庄稼医院,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长青村。负责人:王景涛,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韩志海,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张玉友,女,1980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口县刁翎镇供销社庄稼医院与被执行人韩志海、张玉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