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申请保全执行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保9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福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志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申请保全执行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71041.76元【保全冻结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南路分理处账号53001706154051000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