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蜀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蜀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50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蜀佳,女,汉族,1996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望垭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移送执行廖蜀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许银行存款在外地,已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扣划,等待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承办人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