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虞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88号(20、21、24幢)。法定代表人姚兆永,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虞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四。法定代表人施小法,执行董事。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虞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8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虞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