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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建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新家园。被执行人蔡建伟,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文登区小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预售登记在被执行人蔡建伟名下、位于华新家园31号705室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