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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张梅、安国市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光,张梅,安国市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639号原告:张伟光,男,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张梅,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安国市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国市祁州镇东关街药泽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伟光诉被告张梅、安国市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伟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光负担。审判员  袁景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