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崔立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崔立壮,周雅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贞云,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立壮,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周雅楠,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崔立壮、周雅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