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8
案件名称
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与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白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周君,校长。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与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玖佰肆拾柒万肆仟零叁拾陆元叁角捌分(¥9474,036.38元),现因社保退休教师工资67,019.66元经此账户流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玖佰肆拾柒万肆仟零叁拾陆元叁角捌分(¥9474,036.3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