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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牟泽学诉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泽学,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63号原告:牟泽学,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定华,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泽学诉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泽学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泽学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泽学撤回对被告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岳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