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军胜与被执行人王珠平、凤县金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军胜,王珠平,凤县金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军胜,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生,住宝鸡市眉县。被执行人王珠平,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住宝鸡市凤县。被执行人凤县金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县。法定代表人王珠平,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鲁军胜与被执行人王珠平、凤县金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2637.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宝鸡市金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未执行标的为1602637.7元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777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