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留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留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3585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申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留臣,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琦明,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系被告之子。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盈物业)与被告袁留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256.7元、公共照明费153元、滞纳金2177元,共计958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日,原告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帝和水上公园B区的物业管理交由原告负责。该合同到期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未间断对小区的物业服务。2016年1月1日,原告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又签订了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帝和水上公园B区的物业管理继续交由原告负责。被告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已欠缴物业费55个月7256.7元、公共照明费9个月153元、滞纳金2177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辨称,一、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非法合同,暗箱操作,业主委员会不是选举产生的。二、自2012年10月份起,我家北阳台上部下部沥水严重,多次向物业反映,至今未修。三、诚盈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业主意见很大。停在小区的车辆多次被剐蹭。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二份《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如认为原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可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合格为由对抗原告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张,其行为对于其他按时交纳费用的业主也极为不公。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提供出被告应交照明费金额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支付公共照明费1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留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6915.15元。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留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