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丁树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树凡,男,1997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安徽省蚌埠市。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树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树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丁树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在91号机位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OPPOR9(64G)手机盗窃,随后销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6时许将其抓获,扣押了赃款2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树凡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赃款照片,到案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丁树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树凡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树凡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丁树凡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丁树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树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树凡退赔1460元,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250元,共计171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