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恩龙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恩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恩龙,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6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恩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元良、辛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恩龙系吸毒人员。2016年11月24日11时许,仁怀市公安局在开展禁毒专项行动工作中,在被告人唐恩龙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四号区租住房内查获唐恩龙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28克(冰毒晶体23.82克、冰毒片剂1.46克)、吸毒工具一套和手机二部。另查明:被告人唐恩龙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6年11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恩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查获的数量达25.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恩龙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吸毒和刑事前科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恩龙九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恩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二、涉案工具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